十六年,诏知县在任不成两考,即不合理为实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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知县事,有戍兵则兼兵马都监或监押。(宣教郎以下带监押。)
初,建炎多差武臣,绍兴诏专用文臣,然沿边溪洞处,仍许武臣指射。邑大事烦则堂除,仍借绯、章服,严差出之禁,任满有政绩,则与升擢。乾道以后,定以三年为任,仍非两任不除监察御史。初改官人必作县,谓之"须入"。十六年,诏知县在任不成两考,即不合理为实历。嘉定十二年诏:"两经作令满替者,实历九考、有政声无过犯、举员及格,改官人特免再作知县,许受签判或干官,以当知县履历。"
县丞 初不置,天圣中因苏耆请,开封两县始各置丞一员,在簿、尉之上,仍于有出身幕职、令录内选充。皇祐中,诏赤县丞并除新改官人。熙宁四年,编修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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