且此贼掘冢至十数,尝败而不死,今又败焉,而又不死,则其为恶,必侈于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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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二子之始不敢杀也,盖不敢以私义故乱法。今狱已成矣,法不当死,二子杀之,罪也;法当死,而吏废法,则地下之辱,沈痛郁结,终莫之伸,为之子者,尚安得自比于人也哉!佐有官守,则公衮之杀是贼,协于义而宜于法者也。《春秋》之义,复仇。公衮起儒生,羸如不胜衣。当杀贼时,奴隶皆惊走,贼以死捍,公衮得不死,适耳。且此贼掘冢至十数,尝败而不死,今又败焉,而又不死,则其为恶,必侈于前。公衮之杀之也,岂特直王氏之冤而已哉!椿等谓公衮复仇之义可嘉,公衮杀掘冢法应死之人为无罪,纳官赎弟佐之请当不许,故纵失刑有司之罚宜如律。"诏:"给舍议是。"
其后,公衮于乾道间为敕令所删定官。一日,登对。孝宗顾问左右曰:"是非手斩发冢盗者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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