杖期解官,不甄妻服,三年齐斩,谬曰心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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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不安,亦须厘正。窃以嫡、继、慈、养,皆非所生,并 同行路。嫁虽比出稍轻,于父终为义绝。继母之嫁,既殊亲母,慈、嫡义绝,岂合 心丧?望请凡非所生,父卒而嫁,为父后者无服,非承重者杖期,并不心丧,一同 继母。有符情礼,无玷旧章。又心丧之制,惟施服屈,杖期之服,不应解官。而令 文三年齐斩,亦入心丧之例;杖期解官,又有妻丧之舛。又依礼,庶子为其母缌麻 三月。既是所生母服,准例亦合解官。令文漏而不言,于事终须修附。既与嫡母等 嫁同一令条,总议请改,理为允惬者。
依集文武官九品已上议。得司卫正卿房仁裕等七百三十六人议,请一依司礼状, 嗣业不解官。得右金吾卫将军薛孤吴仁等二十六人议,请解嗣业官,不同司礼状者。 母非所生,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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